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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12-22 15:26    浏览次数:    来源:

烟汽职院字〔2016〕43号

为贯彻省教育厅《必赢体育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鲁教师发〔2015〕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健全我院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2.坚持管理服务、教育教学同步考核,激发学院教职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 坚持以人为本,培养师德师风和提高教学能力相结合,示范引领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1.考核对象

学院、中专部、技校部全体教职工。

2.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政治坚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精心施教,严谨治学、开拓创新,品德高尚、为人师表等方面。

三、考核等次与考核标准

1.考核等次: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

2.考核标准:

(1)优秀:考核总分90分及以上,或本年度获得院级及以上师德表彰。

(2)合格:考核总分60-89分。

(3)不合格:考核总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损害国家和学院利益,故意不完成管理服务工作和教育教学任务,干扰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2)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损害教职工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3)有受到党纪国法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信奉或宣扬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行为;

(4)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对学院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的行为;

(5)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成果的、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

(6)存在兼职兼薪行为,或组织、参与有偿家教或有偿补课,或在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及其他兼职兼薪行为;

(7)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学生资助、学生推优、教师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8)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务;

(9)讽刺、挖苦、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实施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0)发生教学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11)因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师生安全事故的;

(12)在工作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13)在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存在与工作无关行为的;

(14)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考核方法与考核程序

1.学院成立师德师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师德师风考核工作。下设考核办公室,制定师德师风考核评价细则,办公室设立在组织人事处。

2.各部门依据《师德师风考核评价细则》组织本部门教职工进行考核,结果由被考核人员所在部门汇总,统一提交师德师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3.考核结果经学院研究确定后公示。

4.被考核人员对师德师风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反馈结果之日起10日内或考核公示期内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在10日内反馈复核意见;被考核人员若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请复核。

五、考核结果归档与使用

1.考核结果归档,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师德师风考核的相关材料和结果记入教师个人档案,并报学院备案。

2.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对教师评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师德师风表现突出的,宣传表彰;考核中发现师德师风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师德师风表现失范、违规违纪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任期内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列为职称评聘、岗位聘任、评先树优等方面的准入条件,合格以上等级的教师,方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4.福山区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优秀等级的教师,其师德考核应为优秀等级。连续两年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

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尹桂瓒

副 组 长:于 波、房培玉、孙 涛、姜义昌

成 员:张巍峰、刘务忠、孙乃祝、于红兵、赵桂平、

梁文鹏、曲 健、王 强、周福成、王世江、

丛庆先、宁维芹、李秀敏、崔秀梅、慕秀成、

姜善涛、王永浩、李世一、邹德伟、张玉芳、

马晓燕、王 平、刘代忠、张咏梅、林治熙、

刘通江、逄孝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