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汽职院字〔2013〕15号
为了加强我院教学工作的常规管理,保持良好的正常教学秩序,树立全员的敬业精神,履行岗位职责,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育人水平,杜绝或减少各类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发生,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范围: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发生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事件,都属于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产生的后果,分为严重教学(管理)事故、较严重教学(管理)事故、一般教学(管理)事故三种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
二、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内容:
下列各种情况界定为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具体内容包括:
(一)发生以下情况即为严重教学事故:
1.在讲课时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有关法规的言论,有封建迷信等不健康内容;
2.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师缺课4节课(含)以上;
3.教师酒后上课;
4.考前泄漏或变相泄漏考试内容;试题未按规定审查出现严重错误并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5.主(监)考人员在重大考试时未能及时到位,或监考教师迟到15分钟以上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6.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处理或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而造成考场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7.漏收试卷、丢失试卷或遗失学生考试成绩;
8.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习或实验中受到严重伤害(暂按二级以上伤残)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
(二)发生以下情况即为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1.故意出具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丢失学生学籍档案;
2.电教设备无人值班,电教管理人员擅自收费;
3.选择使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教材;
4.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5.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整教学计划。
(三)发生以下情况即为较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师缺课2-3节课;
2.未经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私自更改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
3.教师拒绝接受院、系(部)下达的教学任务;
4.由于教师不负责任,监考记录填写出现严重错误;
5.考试一周内未向教务处及相关系(部)报送成绩或提供学生试卷;
6.不按照考试评分标准评卷打分或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7.承担实训教学任务的教师不按教学要求及时准备好实训设备,不按实训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做好实训准备和指导工作。
(四)发生以下情况即为较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1.因非客观因素而导致开课两周后仍缺教材;
2.违反有关规定乱发教材;
3.因工作疏忽造成各类考试安排、课程调度、学籍处理等出现失误或未能及时处理;
4.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教学和管理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5.未及时完成应完成或允诺完成的教学设备维修项目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6.已到上课及考试时间,教室迟延开门,影响上课及考试;
7.教学设备已报修2个工作日内未及时修理,影响正常上课;
8.事先无通知的停电,造成教学活动中断,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修理;
9.未经教务处书面同意擅自出借或使用教室等。
(五)发生以下情况即为一般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
2.教师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5分钟以上;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师缺课1节课;
3.教师在上课时携带通讯工具并发出声音讯号;
4.教师上课衣冠不整齐,或着装不严肃,造成不良影响;
5.变动上课教师、时间或地点,虽经系(部)同意,但未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6.教师在授课中出现政治性、知识性错误,发觉后仍不纠正;
7.教师不按时拟定或送交考试试卷而影响考试工作或考试命题不符合要求,拒不按规定改正;
8.指导教育实习(见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的教师,不按规定下厂指导。
(六)发生以下情况即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1.因安排不当而造成考试冲突或课程冲突;
2.上课铃或下课铃不响,或上课期间,铃声或广播乱响;
3.实验设备、电教设备、语音教室等教学设施,未经院实验管理部门批准,挪作它用;
4.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脏、乱、差。
三、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处理:
对于不同程度的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由学院教务处或相关部门在核准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初步认定,草拟处理意见,学院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委员会研究认定,并报请院长同意后,对责任人签发《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通知书》,给予相应的处理。
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学年内初次发生一般教学(管理)事故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并扣发其当月课时费补贴的50%。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含)及以上一般教学(管理)事故者,参照较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二)对于较严重教学(管理)事故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扣发其当月课时费补贴,并取消当事人当年度评先树优的资格。
在一学年内发生两次较严重教学(管理)事故者,参照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三)对于严重教学(管理)事故的,当年师德考核、年终考核均列末位,并扣发其当月及下月课时费补贴,取消当事人一年内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职称的资格,并视其情节由学校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当事人认识较差的,可以对责任人实行缓聘甚至解聘。
对造成严重教学(管理)事故者的纪律处分,须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于事故的处理意见,将作为年终考核、工资、岗位津贴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四、本规定未包含在内的错误行为,将参照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界定。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校务委员会。
附件: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表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2013年4月12日
附件: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表
事故 责任人 |
班级 |
发生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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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情况 |
年 月 日 | ||||
教务处 意见 |
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人事处 意 见 |
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院领导 意 见 |
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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