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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12-22 16:01    浏览次数:    来源:

烟汽职院字〔2016〕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科研成果管理,促进我院科研成果的交流、应用与推广,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有关科研成果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所有在职人员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凡我院教职工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在校学生在教师组织或指导下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主要利用学院的设备设施取得的科研成果,均属学校所有。上述科研成果未经允许,任何个人、单位均不得向外转让,违者将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成果包括:

1.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含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

2.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过程中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研成果;

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研成果;

4.科研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研成果;

5.为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在理论上有所创新、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6.为制定科技政策、规划、计量基准、技术标准和重大科技决策提供重要科学依据或重要科技信息以及科技管理方面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7.学术专著、学术论文及专著、论文发表后的反应和被引用情况报告等。

第五条 科研科负责全院的科研成果管理工作。科研成果管理工作包括:成果登记、归档与保管等。

第二章 成果登记

第六条 登记的科研成果必须是以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为署名单位并以我院在职教职工署名的成果。多人合作的科研成果只作一次登记,由主编或第一作者负责登记,并排好成果归属权或主要研究人员的顺序,且附相关佐证材料。已调离我院或离退休的教职工的科研成果不予登记。

第七条 我院教职工与外单位人员合作的科研成果,可在我院登记,但我院应是署名单位,并要注明我院人员的排名次序,所承担部分及字数等。

第八条 科研成果发表(出版)之日起,即可到科研科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科研成果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研制报告和用户证明。

2.基础理论成果:著作、论文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包括封面、版权页、目录和文章全文、奖励证书等)和著作、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鉴定、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上述材料中有文字说明的,必须统一用A4纸打印、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提交相应电子文档。

第三章 成果归档

第九条 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必须纳入科研计划、规划、管理制度,与计划管理、课题管理、成果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实行科研工作与建档工作同步管理。

第十条 归档时档案管理人员应进行审查、验收,并在成果登记表上鉴署意见,加盖科研科公章。

第十一条 成果管理要按学校保密工作条例和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科研成果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对于可能形成独立知识产权的成果,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及时申请、形成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参与者和其它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均应签订技术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登记时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撤消其成果及奖励,追回奖状、奖章、证书、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归档以年度进行,每年一次,按级别分类装订成册封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科研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