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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代表大会规定

发布时间:2016-12-22 15:30    浏览次数:    来源:

烟汽职院字【2016】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体学生在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学代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力配合学院引导广大学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带领广大同学自觉地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

(二)积极倡导和鼓励我院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学生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配合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代表学生参与关系到广大同学切身利益的学院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协助学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三条 学代会是在院党委和团委指导下,按照本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 学代会的一切活动以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为最高准则,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

第二章 组织与职权

第五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学生代表大会一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所在班级民主选举产生每班2名代表委员组成代表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并实行表决制。

第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四)审议通过大会提案;

(五)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九条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兼任。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三)根据主席团建议决定学生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负责人;

(四)负责监督学生代表大会提案报告的落实。

第十一条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外代表学院学生会。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并实施学生会工作计划;制定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学生干部的考核、例会、值班制度及其他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定期向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三)筹备下一届学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章 代 表

第十二条 代表条件:

(一)具有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

第十三条 学代会的正式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

第十四条 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选举单位认为不称职或不尽代表义务的,经选举单位同意,可免去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按程序补选。

第十六条 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院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和院学生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并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有通过提案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

(四)有就院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十七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学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同学,正确代表同学利益,维护同学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同时接受同学的监督。

第四章 会议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 各位成员的签到必须在会议开始前三分钟完成,其后签到视为迟到,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需按请假制度进行请假,并在会后学习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 各位成员必须保持会场安静,认真记录会议内容,严禁在会议进行时进行私下交流,通讯工具调成振动或关机状态,若有违反会议纪律者,将勒令其退出会场,会后根据其造成的影响,经主席团讨论后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 需中途离开者,必须在会议开始前向主席团说明,经允许后方可并且安静的离开会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